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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审王某某与潘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间借贷案例
作者:贾彬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量:0
代理人:贾彬杰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
审判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潘XX于2011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于同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月利率。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潘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潘XX未能偿还。
承办经过: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被告潘XX于2011年8月22日向原告王XX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于同年10月4日向原告王XX借款2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潘XX未向原告王XX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条》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能够证实。
被告潘XX向原告王XX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在案能够证实且被告潘XX亦认可,因此对于原告王XX要求被告潘XX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王XX要求对于借款3万元的利息按照2011年8月23日起计算,因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该利息的约定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述两笔借款均产生于被告潘XX、乔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两笔借款系被告潘XX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结果:
一、被告潘XX、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照本金3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潘XX、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法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