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彬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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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何某、党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一案
作者:贾彬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某雇佣杨某某驾驶装载机将同村村民被害人邰某某在某某旗某社开垦荒地上种植的枸杞苗推毁12.34亩,后某某旗公安局民警接到被害人邰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让被告人何某停止铲毁枸杞苗。在公安机关制止后,被告人何某又于2014年10月28日再次指使其妻子党某某雇佣杨某某继续推毁被害人邰某某种植的枸杞苗。当日下午5时许,杨某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党某某欺骗杨某某事情已经解决,让杨某某驾驶装载机继续推毁剩余的枸杞苗3.92亩。案发后,经某某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第一次推毁枸杞苗为12.34亩,损失价值为188125.04元,被告人何某、党某某第二次推毁枸杞苗为3.92亩,损失价值为59760.94元,二次共计价值247885.98元。
另查明,被害人邰某某就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党某某赔偿被害人邰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邰某某的谅解。
承办过程: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以后,指派贾彬杰律师担任何某的刑事辩护人。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受托律师数次依法会见何某,向其宣传了刑法有关破坏生产经营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破坏生产经营的量刑标准,调取了卷宗,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并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大量的工作,争取让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党某某出于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党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